{"error":false,"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版本編號":"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5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技師於受停止業務處分期間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禁止之規定，應予制裁，爰增訂有該禁止行為者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