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03-01-13-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n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n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n　　三、理由書。","法條編號":"01965:01965:2003-01-13-制定:29","立法理由":"明列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應備文件。\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