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33"],"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03-01-13-制定","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法條編號":"01965:01965:2003-01-13-制定:33","立法理由":"為促使土石採取業者自律，並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管理作業，爰明定土石採罄或無經營意願時，土石採取人應依核定之計畫及規定辦理整復作業後，繳銷其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