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60"],"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03-01-13-制定","順序":60,"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65:01965:2003-01-13-制定:60","立法理由":"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對申請案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及登記費；又為統一各項收費之數額，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基準。\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