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0-12-30-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0-12-30-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0-12-30-修正:4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土石採取人定期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以利中央主管機關切實掌握瞭解土石供需情形。\n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土石採取及銷售數量之情形，以確實了解市場狀況，俾利適時進行供需調節，爰作第二項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