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13,"條號":"第八條","內容":"河川內之土石採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核發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之。\n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1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河川內之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之申請，及地方主管機關與河川管理機關間之協調辦理方式。\n　　二、河川內淤積之砂石為河川砂石主要來源，於河川、水庫有疏浚計畫或河道整治時，為期有計畫開發河川砂石，爰於第二項明定得配合河川、水庫疏浚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進行土石採取。\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