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土石採取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經許可採取之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22","立法理由":"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了解掌握土石開發現況，並配合土石供需，適時規劃開發土石資源，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土石採取申請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n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後，並應繪製經許可之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以供民眾了解。\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