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經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為變更之。土石採取人因變更致受有損失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合理之補償。","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30","立法理由":"一、經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原則上不准變更，惟為因應工程防災等實際上需要，爰於第一項規定准許土石採取人申請變更。\n　　二、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利用涉及社會福祉及安全，如於許可採取土石後，因環境變遷，發現受有影響，宜迅予處理，爰於第二項前段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已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逕予變更。\n　　三、地方主管機關為公益目的考量，而逕行變更土石採取計畫，若因此致土石採取人遭受損失時，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土石採取人得就損失部分，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合理之補償。\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