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37,"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37","立法理由":"土地整復後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仍造成損失時，應給予適當之補償規定。\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