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版本編號":"01965:2023-12-18-修正","順序":8,"條號":"第五條","內容":"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n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n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法條編號":"01965:01965:2023-12-18-修正:8","立法理由":"一、凡中華民國人，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爰作第一項之規定。\n　　二、為貫徹本法之執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申請採取土石，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n　　三、為避免現行化整為零規避環評或變相過量申請許可之情形，同時顧及國土安全，第三項規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65:2003-01-13-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