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1"],"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7-12-20-制定","順序":61,"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n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7-12-20-制定: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