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1959-01-09-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鐵路在橫斷交通頻繁之道路處，應築天橋或隧道，次要處，設遮斷裝置，並派人守望，其他平交道及須防危險之處，應為相當之安全設備。","法條編號":"02014:02014:1959-01-09-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4:1957-12-2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