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5-12-23-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5-12-23-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六十八條之四","內容":"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5-12-23-修正:100","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