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4:02014:2025-12-23-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版本編號":"02014:2025-12-23-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之一","內容":"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n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n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法條編號":"02014:02014:2025-12-23-修正:2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4:2020-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