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2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n　　一、懸用經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者。\n　　二、懸用已逾期之試車或臨時牌照者。\n　　前項牌照並應扣繳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