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2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n　　一、號牌不依規定懸掛者。\n　　二、牌照遺失或損壞，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換發者。\n　　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