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n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量者。\n　　三、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載重量者。\n　　四、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情形，未經核准發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n　　五、裝載危險性貨物，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n　　六、擅自附掛拖車、拖斗行駛者。\n　　七、裝載人客貨物不穩妥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