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n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n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n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