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36,"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n　　一、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客貨車或小型車者。\n　　二、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客貨車者。\n　　三、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者。\n　　四、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n　　五、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n　　六、持大型客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3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