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5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51,"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5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