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5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58,"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n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傷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　　前二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5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