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6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67,"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慢車經登記檢驗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法令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6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