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68-01-24-制定:8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68-01-24-制定","順序":81,"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起訴願。\n　　受理前項訴願之機關，應於收受訴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68-01-24-制定:8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