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依規定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逾期或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經處罰後仍擅自行駛者，得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應予扣繳，第五款之牌照應予吊銷。","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