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n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n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n　　三、不依規定加掛附牌或漆明指定之標識者。\n　　四、在前後兩邊玻璃窗門上黏貼反光紙者。\n　　五、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車內未加掛駕駛人名牌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