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內容":"汽車車身或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