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n　　一、姓名、年齡、住址依法變更，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n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n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