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n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收費人員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29","立法理由":"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近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之收費站時，多不依規定繳費，且常有超速行駛衝過，逃避繳費，本條現行規定逃避繳費並須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始可予以吊照之處罰，致逃避繳費之案件無法取締，影響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及行車秩序。又收費人員亦常有被汽車駕駛人於通過收費站時被撞傷之情事，如不防止，後果堪虞。故修正本條，以利取締。","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