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n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3","立法理由":"截至六十九年十二月底止，臺灣地區計有機車三、九六五、五一五輛，六十八年度機車發生事故六、九八四件，傷亡統計，死亡人數一、六九七人中，有一、五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四．一一、輕重傷人數在八八四人中，有七九七人未戴安全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０．一六，為使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及附載人員均應依規定戴安全帽，特修正本條，以為執行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