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5","立法理由":"高速公路行車速率極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造成一連串汽車追撞，致車毀人傷或死亡，分析其原因，多由於車輛駕駛人任意越速、變換車道、超車、不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所致。為提高駕駛人之戒心，並使其嚴格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定，特修正本條，加重處罰，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