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n　　前項執業登記證，駕車時未隨身攜帶者，處三十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3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75-07-1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