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上、二千元以下罰鍰：\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n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n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57","立法理由":"為加強鐵路平交道之管理，防止平交道車禍發生，特修正本條；並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