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n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n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n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n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68","立法理由":"現時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依規定吊扣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多不依本條規定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車輛仍照常行駛，無強制執行之手段，本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只有加倍處分或易處之規定，亦形同具文，此種案件懸而未結者，為數甚多，特修正本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