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69","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因時間過長，修正為六個月，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