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1-07-17-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1-07-17-修正","順序":9,"條號":"第八條","內容":"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n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n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察機關處罰。\n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n　　第一項之機關，得聯合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法務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1-07-17-修正:9","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第三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