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三十條","內容":"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n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n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n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n　　二、第二款加但書。\n　　三、第三款作文字修正。\n　　四、第六款加「行駛時顯有危險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