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35","立法理由":"本條所定罰鍰數額於七十年修正時，雖已就六十四年修正條文所定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惟目前經濟情形已有變更，原條文所定罰鍰數額仍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其罰鍰之上下限均提高為二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