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n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40","立法理由":"一、本條增訂第一項，以處罰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n　　二、原條文改列為第二項。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該定額罰鍰提高為二倍，並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