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55","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並作文字修正。\n　　二、末二句刪除，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