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6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64,"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n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　　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64","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