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以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69","立法理由":"第一項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