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順序":77,"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n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n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n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n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n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法條編號":"02017:02017:1986-05-13-全文修正:77","立法理由":"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