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小客車行駛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n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34","立法理由":"一、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上安全帶，對於其因而肇事後之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甚大，故比照先進國家規定於公告之專用快速道路亦應繫安全帶，爰增訂本條第一項。\n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n　　三、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