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36","立法理由":"一、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遵管制規定因而肇事，其危險性顯較行駛一般道路為高，依現行條例之規定，其致人受傷之處罰反較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為輕，爰修正其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n　　二、為切合實際，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