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68","立法理由":"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刪除本條由警察機關裁決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