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1997-04-08-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1997-04-08-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八十二條之一","內容":"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n　　前項廢棄車輛應先行移置。\n　　第一項廢棄車輛之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對廢棄車輛所有人收取費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1997-04-08-修正:91","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廢棄車輛之管理未有明文規定且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車輛之處理，亦有窒礙難行之處，為有效處理廢棄車輛爰增列本條文俾明確規範。\n　　三、有關廢棄車輛之查報，處理及認定事涉甚廣爰於第三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及環保署另定辦法詳細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1996-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