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41","立法理由":"為遏止違規行為，增列「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另將「必要時」修正為「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將「六個月」修正為「三個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