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1-01-02-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1-01-02-修正:61","立法理由":"闖紅燈之種類繁多，危險性各不相同。如紅燈右轉、搶先左轉、車流稀少時慢行通過；反之，侵犯路權強行通過或遇紅燈不停而強行穿越，較具危險性，處罰時應有不同的裁量空間。","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