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11,"條號":"第八條","內容":"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n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n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n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n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1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修正以符法制體例；第二項未修正。\n　　二、第三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政府訂定組織規程之規定修正為由交通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