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02-06-07-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02-06-07-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n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n　　四、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n　　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n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n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n　　十一、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n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n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02-06-07-修正:27","立法理由":"一、罰鍰由銀行修正為新臺幣。\n　　二、對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促其善盡管理之責，爰增訂第三項。\n　　三、第一項第七款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情形，應加重處罰，爰增列於第四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